过云良
2007年11月15日
投票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选举工作前面所进行的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等,都是为这一程序服务的。因此,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好选民的投票选举,对于保证换届选举的成功具有直接的意义。为此,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已就投票选举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为便于大家贯彻这个意见,我这里主要讲“八个严格”:
一是要严格在规定的场所组织选民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的精神,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应是两种:一种是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另一种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民在选举大会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另外,选民还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流动票箱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的,主要是为了方便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设计的。
二是要严格投票选举的主持。投票选举区人大代表,事关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选派好选举的主持人。各选区的主持人由各选区组长来担任。这里要明确的是被选派或被委托的主持人不应该是代表候选人及其亲属。顺便再明确一下,所有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也不能是代表候选人及其亲属。
三是要严格选票的发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不同,直接选举参与的选民人数多,投票持续的时间长,通常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都是可以投票的,因此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一次性发放选票。一般是选民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为了保证选票有条不紊地发放,防止错发、漏发、重发。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即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我区一直都采取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方法。这次换届选举,也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凡选民领取选票后,工作人员必须在选民册上作记录。
四是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当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第三,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个。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或经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才有效。
五是要严格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选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时,一要向选民宣讲投票注意事项(在主持人讲话提纲中已列出),二要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三要为因文盲或残疾而不能写选票的选民提供写票的帮助,四要及时制止选举工作人员及其它选民干扰选民划写选票的行为。
六是要严格依法确认选举是否有效。选民直接选举投票结束后,需要将所有的票箱集中到一起,统一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和记票人员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加以统计核对,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书面记录,共同签字,这是保证选举公正性的重要环节。对于选举是否有效,总的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确认,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包括委托投票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这是要讲一下计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对选民在投票站、流动票箱和选举大会所投的票,要以选区为单位当众开箱,集中统一进行清点和计票,不能分散进行,以防止发生差错和舞弊现象。(2)应先查验发出的选票总数和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然后再开始计票。(3)确定每张选票是否有效。如果在一张选票上,所标明的赞成人选未超过应选名额,或者有部分不符号不清,无法辩认,或有部分未标明符号,此种情况应按部分赞成、部分作废、部分弃权处理,而不要把整张选票作废。(4)确定废票。如果某张选票赞成的候选人数和另选他人数超过了该选区的应选人数,该票为废票。(5)在逐个统计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时,在一个选区中,候选人得票最高的不应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总和,也不应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乘以应选人数的积。如果出现“积”超过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总和的现象,这说明计票出现了错误,那就应当重新核对计票。
七是要严格依法确认当选是否有效。关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在这其中,如果又出现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时,还必须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在投票选举中,凡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都必须及时报告街道选举办公室。
八是要严格防范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在过去的区、镇人大代表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也曾有发生。有的甚至是砸毁票箱、扰乱选举工作。为了保障选民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而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这次中央文件明确指出,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庭、宗教势力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的,对伪造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凡在投票选举中发现或发生破坏选举行为的,各选举单位务必在第一时间内上报街道选举办公室。